夜间保安巡更管理工作规定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/05/06 浏览:8117

1.目的

为加强保安夜间安防工作的管理,减少或杜绝保安夜间睡岗现象,特制订本规定。

2.职责

保安队长负责组织实施,安保主管负责监督检查、物管部进行违规处罚和个人问责。

3.说明

本规定特指对夜间保安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,白天保安管理工作仍然按《保安员作业指导书》执行。

4.程序

4.1工作时段

4.1.1物管部实行“三班倒”的保安工作制,即:以清晨8:00---16:00、16:00---24:00、24:00---8:00,以确保保安员清晨下班后能够有充足的睡眠,而不影响夜间精神状态。

4.1.2保安队依据自身工作特点,实施“三班倒”工作制度,但需将夜间岗位设置及值班安排报物管部备案。

4.2值班要求

4.2.1夜间呼叫制

4.2.1.1要求各岗位在夜间11:55分后(至12:00分交班止),每1小时呼叫监控室一次,呼叫与被呼叫双方必须在《值班记录》上注明呼叫时间、须交代本岗后续跟进事项、呼叫双方各自签名等。

4.2.1.2队长在次日工作例检时,必须抽查头日夜间安保员夜间值班情况,发现安保员未在《值班记录》上履行夜间呼叫记录的或呼叫不应的,按未执行呼叫制、以违规一次论处。

4.2.2定时叫岗制

4.2.2.1要求每隔15分钟(物管部可根据情况确定,但不能超过60分钟),监控室须使用对讲机呼叫各岗;各岗在收到监控室呼叫信号后,必须三声之内应答;三声之内没有应答的,监控室须在《监控中心值班记录》中作为睡岗现象记录备案,在次日早9:00分将信息报送物管部。

4.2.2.2监控室通过监控屏幕发现有安保员睡岗现象的,应立即用对讲机提醒该岗;若对方不听劝阻的,须在《监控中心值班记录》中作为睡岗现象记录备案,在次日早9:00分将信息报送物管部。

4.2.2.3对于收集到的安保员夜间工作违规问题,保安队长须在次日的《巡检记录》中以“违规处罚”形式报送物管部安保主管。

4.2.3巡视岗督察制

4.2.3.1要求夜间巡视岗的工作中除原有的安防巡检外,还应履行对各岗位夜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,在其巡视范围内,发现安保员睡岗现象,应及时制止。

4.2.3.2要求凡巡视岗走到的安保员值班区域,应在该岗的《值班记录》上签名确认;安装有巡更系统的,须按照物管部规定的巡更路线进行巡更可不在各岗的《值班记录》上签名)。

4.2.3.3若发现有夜间保安员睡岗现象,而巡视岗不予制止的,双方都应受到处罚。

4.3内部查岗制

4.3.1夜间队长值班时,每晚至少2次到各岗位查岗,检查保安员值班情况,填写《巡检记录》或《值班记录》,且须在保安员各岗的《值班记录》上签字确认。

4.3.2没有队长夜间值班时,每周物管部安保主管应至少一次到场检查各岗位保安员工作情况,填写《巡检记录》,并在次日物管部早会上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。

4.3.3各物管部经理,每半月抽查保安员夜间上岗工作情况,填写《巡检记录》;物管部经理夜间查岗记录应单独保存,夜间查岗时间原则上为凌晨2点后进行,次日上午可以补休。

4.4每次夜间检查应填写《抽检记录》,发现违规睡岗现象的,应请对方在《抽检记录》上签字认可;并在次日将《抽检记录》交物管部拟订处理意见及收存。

4.5处罚

4.5.1每发现有一次保安员夜间睡岗现象的,按轻微过失(扣除当月两天工资)处罚,并开具《违规处罚通知单》,待物管部造工资册时扣罚。

4.5.2当月连续三次(含三次)以上均因睡岗而被开具《违规处罚通知单》的,一律按开除处理。

4.5.3在物管部抽检中所发现的保安员夜间睡岗现象超过当值岗位的1/3的,除对违规人员进行出发之外,还将以“一般问责”形式为保安队长开具《问责单》。

4.6其他

4.6.1原则上,夜间保安员值班可以着迷彩服;有特殊规定的物管部可依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。

4.6.2考虑到夜间工作的特殊性,原则上允许值班保安员在晚间11点后(至次日凌晨5:30分)听收音/录机(音量须放小以免噪声扰邻),但必须保持警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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